目 錄
第一部分 部門預算公開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部門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三部分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2023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五部分 2023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部門預算批復表
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收入預算總表
三、支出預算總表
四、財政撥款收支預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七、財政撥款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九、項目支出預算表
十、支出功能分類預算表
十一、支出經濟分類預算表(政府預算)
十二、支出經濟分類預算表(部門預算)
十三、債務支出預算表
十四、政府采購支出預算表
十五、政府購買服務支出預算表
十六、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表
十七、部門預算項目(政策)績效目標表
十八、部門管理專項資金預算表
第一部分 部門預算公開管理文件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預決算公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強化社會監督,促進依法理財,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決算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關于進一步推進預算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1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預決算公開操作流程>的通知》(財預〔2016〕14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遼寧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省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決算信息是指經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
第三條 預決算信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預決算信息公開遵循依法依規、真實準確、積極穩妥、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預決算公開基本要求為堅持及時公開,內容準確,形式規范;堅持問題導向,重視公開實效,聚焦社會熱點,回應公眾關切;堅持方便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公眾找得著、看的懂、能監督。
第二章 公開主體和職責
第五條 計劃財務裝備處負責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按照《預算法》有關規定,履行部門預決算及“三公”經費公開的責任和義務,保證部門預決算及“三公”經費公開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并做好公開后的說明解釋工作。部門預決算信息公開級次包括下屬所有預算單位,“三公”經費信息公開級次為機關本級和納入機關統一核算的預算單位。
第三章 公開內容
第六條 部門預決算信息根據省財政廳每年下發的預決算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進行公開。
第四章 公開方式和時間
第七條 經省財政廳批準的預決算以及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應當在批復后20日內依照省財政廳規定在省政府網站與省院門戶網站進行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內控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部分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概況
一、部門職責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全省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落實省委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定全省檢察工作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推進檢察工作落實。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由省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省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應由省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八)對市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準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九)負責應由省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十)受理向省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一)對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二)對屬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提出司法解釋建議。
(十三)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四)負責全省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省委主管部門管理全省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協同省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省檢察院分院及其基層院的檢察長,協同市級黨委管理和考核市縣兩級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其他領導班子成員,負責管理和考核省檢察院分院及其基層院除檢察長之外的領導班子成員。
(十六)領導省以下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七)規劃和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八)負責其他應當由省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二、機構設置
納入遼寧省人民檢察院2023年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預算單位包括: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本級。
第三部分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2023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綜合預算收支指標情況
(一)收入預算14,337.70萬元,其中:
1.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13,848.20萬元;
2.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收入0萬元;
4.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0萬元;
5.單位資金收入0萬元,其中:事業收入0萬元,事業單位經營收入0萬元,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其他收入0萬元;
6.上年結轉結余489.50萬元,其中上年財政專戶管理資金超收收入0萬元,政府性基金預算超收收入0萬元。
(二)支出預算14,337.70萬元,其中:
1.基本支出11,465.78萬元;
2.項目支出2,871.92萬元。
在支出預算中債務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支出
641.80萬元;政府購買服務支出0萬元;納入預算績效管理的特定目標類項目共5個,涉及資金2,382.42萬元。
2023年預算收支比上年增加817.02萬元,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為人員經費支出增加:一是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增加804.06萬元;二是死亡撫恤金較上年有所增加。
二、部門管理專項資金情況
2023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管理專項資金共0個,涉及資金0萬元。
三、機關運行經費安排情況
2023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為1,358.15萬元,主要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四、政府采購情況
2023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安排政府采購預算641.80萬元,具體為貨物70.00萬元,服務571.80萬元,工程0萬元;預留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份額360.6萬元,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70萬元。
五、“三公”經費預算情況
2023年,遼寧省人民檢察院財政撥款預算安排的 “三公”經費預算為219.10萬元,比上年減少14.84萬元,下降6.34%。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15.10萬元,比上年減少11.24萬元,下降42.67%。主要原因為受疫情影響2022年度國際機票價格大幅上漲,2023年國際機票價格下降。
2.公務接待費4.00萬元,比上年減少0.40萬元,下降10%。主要原因為嚴控公務接待費支出。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00.00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比上年減少(增加)0萬元,下降(增長)0%;公務用車運行費200.00萬元,比上年減少3.20萬元,下降1.57%),比上年減少3.20萬元,下降1.57%。主要原因是嚴格控制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支出。
財政撥款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 |||
單位:萬元 | |||
項目 | 金額 | ||
2022年 | 2023年 | ||
合計 | 233.94 | 219.10 | |
1.因公出國(境)費 | 26.34 | 15.10 | |
2.公務接待費 | 4.40 | 4.00 | |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203.20 | 200.00 | |
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 | 0.00 | 0.00 | |
公務用車運行費 | 203.20 | 200.00 | |
六、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2023年年初預算購置車輛0臺,金額0萬元,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34臺,單位價值100萬元以上的專用設備1臺。
七、預算績效目標情況
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遼寧省人民檢察院2023年應編制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共1個,實際編制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共1個,編制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覆蓋率(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數量/應編制績效目標的數量)為100%。2023年應編制績效目標的特定目標類項目共5個,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特定目標類項目共5個,涉及資金2382.42萬元,編制特定目標類績效目標的項目覆蓋率(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數量/應編制績效目標的數量)為100%。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1.一般公共預算:是對以稅收為主體的財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轉等方面的收支預算。
2.基本支出:是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
3.項目支出:指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4.機關運行經費:是指行政機關及參公單位的公用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護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辦公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5.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畢,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6.“三公”經費:指用財政撥款預算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為執行公務或開展業務活動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
7.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院(款)行政運行(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院(款)檢察監督(項):反映檢察機關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工作的支出,包括偵察監督、公訴、審判監督、執行監督、民事行政監督、公益訴訟、控告申訴等。
9. 公共安全支出(類)檢察院(款)其他檢察院支出(項):反映除上述項目以外其他用于檢察院方面的支出。
10.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1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養老支出(款)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支出(項):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實際繳納的職業年金支出。
13.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撫恤(款)死亡撫恤(項):反映按規定用于烈士和犧牲、病故人員家屬的一次性和定期撫恤金以及喪葬補助費。
14.衛生健康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行政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5.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